为金融混业“正名”
在金融混业仍待“合法”的当下,《商业银行法》迎来了修订。
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是第20个年头,今年将迎来首次大面积修订。据报道,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正在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
作为此次修订重点内容之一的银行混业经营受到广泛关注。
顾名思义,混业经营狭义上是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而广义上则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实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讨论近些年越来越频繁,尤其是在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压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以及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的当下,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已经形成。
不过,受制于现行《商业银行法》,银行混业经营也面临法律障碍。为此,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的呼声高涨。
综合化经营优势明显
无论是商业银行通过经营非牌照类业务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建立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集团、通过附属公司开展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都表明银行综合化经营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从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演变经历来看,混业经营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
2003年之前,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以2003年为分水岭,之后开始了分业经营。3年以后,为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6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再度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2011年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我国牌照类非商业银行业务有了更大的发展。
而从国际背景来看,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竞争加剧,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之间加速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综合经营,促进了美国乃至世界其他地区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除中国之外的全球主要经济体全面进入金融综合经营阶段。” 北京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从国际银行业的经验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程来看,综合化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
国内外的经验加之目前的金融市场现状,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我们需要培育一些大的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能够产生协同效应,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有积极意义。” 即利网创始合伙人、长江商学院金融教授周春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周春生坦言,整体上来讲,随着经济的改革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取得了重要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实际上还不能完全相适应。我觉得也必须看到一方面我国货币供应量基数比较大,另一方面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是我们需要进行改革的地方。“混业经营比较符合十八大提出来的市场化改革的整体思路。”
其实,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提升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效率主要集中在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两方面。”符文忠分析道。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也有显著的优势。比如,银行网点与营销人员的优势,银行品牌的优势,信息技术支撑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等优势。
不过,即便如此,目前在我国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综合化经营的法律障碍仍有待突破。
混业经营待“正名”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提速,银行混业经营呈加速的趋势,而这种趋势也正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订。
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员李奇霖就指出,从需求、供给以及政策3个层面来看,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已经在倒逼《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他表示,居民理财和企业融资需求增长,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转型需求凸显,加之2005年以来法律渐进式放开,法律分别允许商业银行建立基金子公司、从事金融租赁行业以及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而对证券业务尚未放开,随着需求的加剧,《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箭在弦上。
目前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金融机构已经出现跨界,银行控股券商、保险等非银金融公司已成为事实的情况下,显然,《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控股非银金融企业”的规定成为银行混业经营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
虽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为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不过多数分析人士认为,虽然预留空间有限,而在整体仍是限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仍受到很大的阻碍。
基于这样的现实,银行经营范围的话题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银行混业经营亟待《商业银行法》修订给予“正名”。分析人士指出。
日前,兴业银行(18.57, -0.14, -0.75%)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就坦言,目前的现状是,无论银行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商业银行法》面临重大的修改,市场对废除存贷比的关注度较大,但实际上,远有比废除存贷比更重大的问题却被市场忽略,那就是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讨。”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18.95, 0.12, 0.64%)前行长马蔚华连续3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
在马蔚华看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银行综合化经营成为必然选择,也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要求。
为此,马蔚华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将第四十三条条款修改为:“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个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事实上,对目前实施的1995年颁布、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也指出,其中有许多条款与当前金融实践脱节,许多立法上的空白点需要填充,许多不适应的规定需要删改。
而基于一方面,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中未包括的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另一方面,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大量代客理财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越来越高等这些变化都未能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她也建议,《商业银行法》需要根据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践需要,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推进开展金融创新。
今年“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银监会正与有关部门就《商业银行法》修改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以适应新情况要求。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订已经开启。据报道,银监会成立了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目前正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论证。据悉,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争取在2015年底出建议稿。
争议犹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银行混业经营已是市场共识,不过,由于混业经营调整涉及面广,因此决策时间会比较长。不仅如此,是否从立法层面解决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目前争议也比较大。
事实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结算网络、资产质量、风险控制、产品创新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基础,也具备了开展综合化经营的基本条件。
然而,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却为市场担忧。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一方面,综合化经营扩大了信用风险的覆盖面,而在一定条件下表外业务会转换成表内业务,从而使得信用风险急剧上升,并且难以监测和管理;另一方面,综合化经营后大部分银行所涉足市场的宽度和深度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商业银行,而且可能会改变银行对待市场风险的态度,由此带来了市场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改变。
此外,综合化经营后,银行整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涵盖风险管理的需要,而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手段的情况下,银行高管层将很难检查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不仅如此,从全球利率市场化先行者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实现混业经营的国家,将出现大量的银行倒闭的现象。
为此,在周春生看来,混业经营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包括混业的过程中不同业务之间如何强化内部控制,这需要依据《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制定新的内部控制的指引,业务之间建立一个怎样的防火墙等我觉得是需要给予重视的。”
同时他认为,在鼓励成立金融控股机构,培育大型的金融集团的同时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竞争,防止出现垄断行为。“这些需要依托法律的修订。”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金融机构都开展综合化经营,这已是一种常态化的发展模式,也是部分大型欧美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大部分业务领域长期占据领先优势的重要支撑。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以来取得了不少成效,目前《商业银行法》修订也已经开始。虽然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但符文忠也提醒,中国的金融机构非利息性收入占比远低于国际银行平均水平,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