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贷款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农民工。
2. 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重庆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农民工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二、创业贷款额度
1.创业贷款分为创业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两类。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
2.实行创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发放,组合后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合伙经营或小企业吸纳各类符合政策人员,按人平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创业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政府100%贴息,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人按基准利率付息,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份由贷款人承担所有银行利息;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只贴基准利率,上浮部份由企业承担。
四、创业贷款期限
创业贷款期限1年,1年满后,还清本息,可以申请续贷1年(续贷办理程序与初贷相同),最长贷款贴息期限2年。
五、创业贷款担保、抵(质)押方式 (以下三种只需提供一种即可)
1.江津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石化、交通、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行业在职正编职工工资担保;2.国有土地房产抵押;3.有价证券质押(主要指借款人夫妻以外人员在承贷银行大于借款金额的定期存款)。
六、创业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男59岁以内、女54岁以内(已退休人员、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经过再就业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并具备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2.有营业执照,固定的经营场所,无不良记录;
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4.借款人必须提供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担保证明(房屋产权、有价证券或个人工资证明与保证担保书)。
5.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经区就业局备案招收各类人员的花名册,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所招收各类人员的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等);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
6. 借款人的户口须在重庆市范围内,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担保人必须在江津本区范围内,抵押物必须在重庆市范围内。
七、创业贷款贷款人所持证件
1.城镇户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低保证》、《零就业家庭证》、《贫困户卡》等),退役军人持《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刑释人员持《刑释证》;
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个体经营者(或以个体名义贷款的微刑企业)持营业执照,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职工劳动合同、招用的各类人员花名册以及其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抵押或担保证件:(1)房屋产权抵押者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产权房屋不能抵押)及产权人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工资担保者持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保证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3)有价证券担保者提供有价证券及存款人夫妻身份证、结婚证。
八、创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含微企)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证件到经营场地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贷款资料原件和对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实地考察,符合贷款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向所在地镇(街)推荐,并将贷款资料装订成册,移交镇(街)社保所;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贷款资料并说明原因。
2.镇(街)社保所对贷款申请人贷款资料进行复审,通过就失业系统、金保系统等对贷款申请人资格进行逐一比对,并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实地抽查,符合贷款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在小额担保贷款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提交区就业局;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贷款资料并说明原因。镇社保所每月将放贷人员花名册并附贷款资料纸质件报送两份至区就业局备案存档;
3.区就业局通过就失业系统、金保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系统对贷款申请人资质逐一进行复审,并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实地抽查,符合贷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审批后递交承贷金融机构;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系统内作审核不通过回复,并注明原因。
4.承贷金融机构在系统内接件后,安排经办人员通知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指定分理处办理放贷手续(借款人夫妻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场签字,抵押房屋产权人、定期存款人夫妻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担保人持身份证到场签字)。放贷前,房产抵押者还应由经办银行出据到国房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办理完毕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录入发放信息;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系统内作审核不通过回复,并注明原因。
(二)个体工商户(含微企)组合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程序
申请组合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社区(村)、镇(街)审批后,贷款人要将纸质件报送区就业局作鲜章审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还要送工商局备案,然后再传银行放贷。
(三)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办理程序(略),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就业局47557307 4755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