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市金融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指导金融核心区、金融后台园区和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地区融资。
(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改善和强化三峡库区金融服务,构建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金融体系;指导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完善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四)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在渝金融分支机构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广金融仲裁工作。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牵头组织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及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全市金融市场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配合中央在渝金融监管机构规范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5年、2017年增设金融稳定处、创新金融监管处后,重庆市金融办主要职责调整完善内容:加强小贷担保监管;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强创新金融监管;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重庆市金融办内设9个处室和1个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包括:综合处、银行处、证券处、保险处、非银行金融处、金融市场处、地方金融管理处、金融稳定处、创新金融监管处和重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下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另成立1个直属机关党委。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外事、财务、后勤等管理保障工作;承担督查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应对金融突发事件。
(二)银行处
负责地方银行类法人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承担在渝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与服务工作;推动银行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引导协调银行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参与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三)证券处
负责地方证券类法人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承担在渝证券分支机构的联系与服务工作;推动证券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引导协调证券机构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承担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工作;承担股权投资类机构的备案和服务工作。
(四)保险处
负责地方保险类法人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承担在渝保险分支机构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引导协调保险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牵头组织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保险资金扩大直接投资。
(五)非银行金融处
负责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承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渝分支机构的联系与服务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引导协调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指导会计、律师、评估等中介机构为金融机构服务。
(六)金融市场处
负责统筹推进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发展,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全市金融市场发展重大事项;推广金融仲裁工作;依法牵头开展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组织开展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地方金融管理处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工作。
(八)金融稳定处
组织协调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推动建立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共享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区县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金融风险排查、非法金融案件调查和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承担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制定实施全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机关应急维稳、信访等工作。同时承担我办对区县“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考核工作。
(九)创新金融监管处
负责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接中央赋予地方的监管职能,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地方金融机构和活动组织实施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指导投资咨询类机构等市政府指定机构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为金融机构服务;牵头拟定地方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地方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
(十)重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开展金融发展研究、金融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境内外金融交流合作、金融人才引进培训等工作。
单位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1号
联系电话:67572095,67572097
电子邮箱:jrb@cq.gov.cn